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有序规范推进厦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出台了《厦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承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2019年6月,《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正式实施,明确要求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申请人依照自愿原则作出社会信用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可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但具备主要材料的,在申请人作出社会信用承诺后容缺审批。在行政审批中违反社会信用承诺,行政审批部门可以将其直接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要加快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2021年11月,文旅部印发《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提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等工作中应当规范应用信用承诺,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信息记录,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综上所述,出台《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承诺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的需要,也是认真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需要,对于维护我市文旅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具有积极作用。 二、目标任务 文旅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等事项时的手续进一步简化,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效降低,文旅市场活力全面迸发,文旅市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加快形成。 三、工作进展 《制度》在制定过程中通过多次征求部门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邀请专家反复评估论证、集体研究等方式,确保科学有效。 四、范围期限 《制度》适用于向厦门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等事项,或参与与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有关的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评优评先、政府采购等事项的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旅行社(含在线旅游服务)、A级景区、星级饭店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制度》有效期五年,期间可视实施情况予以适时修订。 五、主要内容 《制度》主要包括四章十七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第一条至第四条)。 第二章承诺实施程序。主要包括:承诺事项清单梳理、承诺基本内容、承诺规范文本制定、承诺告知、资格审查、承诺签署、承诺归集、承诺应用、履诺反馈(第五条至第十三条)。 第三章保障机制。主要包括:组织保障、宣传教育(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第四章附则。主要包括:本办法负责解释单位及施行时间(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六、注意事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社会信用主体存在违背承诺事项的,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信用主体,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黄伟捷,联系方式:0592-5371259。 来源:http://wlj.xm.gov.cn/zfxxgk/fdzdgknr/zcfg/zcjd/202309/t20230901_2783553.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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